州委组织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答记者问
201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就如何学习贯彻好这四项监督制度,州委组织部领导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你讲讲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答:中央颁布实施的四项监督制度,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将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贯彻落实好这四项监督制度,对于提高我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贯彻执行《干部选任条例》,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这次集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监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预防功能,这四项监督制度在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问:《责任追究办法》在界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情形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这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都比较具体,用人上出了问题,有没有违规失责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怎样追究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上取得重要突破。
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责任追究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也要追究责任。
问: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是如何把握和规定的? 答:鉴于选人用人中的违规失责问题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坚持了从严的原则。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问:《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规定这12种报告事项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12种报告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5种情况;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实行事前把关,以有效地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上违规现象发生。
问: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情况,发现之后将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条重要纪律。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为什么要设计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干部选得行不行,要让群众评一评。”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逐人进行评议,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的延伸,以具体到人求深入。将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综合分析,有利于客观评价一个地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问:按照规定普遍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后,各地区、各单位每年都将形成一个评议结果,对这些评议结果将如何运用? 答: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是“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问:实施《离任检查办法》,如果离任检查的民主评议结果较差,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答:对此,《离任检查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中,干部群众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对其任职地区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资格。
问:离任检查发现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如何处理? 答:按照《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问:作为州委负责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州委组织部对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有何具体安排? 答:根据中央和省委学习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部署和要求,州委组织部结合我州实际,就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制定了实施意见,下发了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推动西双版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省委、州委的要求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一项紧迫现实任务和长远战略任务来抓,进一步推动我州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为加快推进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西双版纳提供强大动力。 一、加强宣传教育。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及组织人事干部为重点,以“六个一”为主要内容,即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开展一次主题宣传、开展一次电视访谈、开展一次网络征文、发放一条干部选拔任用警示短信、开展一次知识测试和知识竞赛。 二、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认真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用人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对查处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要适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的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要制定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二是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抓紧制定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受理审核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要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定期对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措施。要贯彻落实好上级组织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办法。三是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今年要在我州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不仅在市县党委普遍实行,在州直部门单位也要普遍实行,做到凡是有用人权的单位都要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切实用好“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要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督促有关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分析,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应要求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四是深入开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有干部任免权的州直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工作操作规程。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均必须对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进行离任检查。各级党政机关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离任,也要进行离任检查。 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是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主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各市县委组织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党委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